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,可以依照《诉讼费用 交纳办法》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 司法救助。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。
一、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。
二、符合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:
(一)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;
(二)追索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的;
(三)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、农 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,无其他收入的;
(四)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,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。
(五)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。
三、符合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:
(一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,正在接受 社会救济,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;
(二)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、安置对象的;
(三)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;
(四)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。
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,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%。
四、符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:
(一)追索社会保险金、经济补偿金的;
(二)海上事故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工伤事故、产 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申请赔偿的;
(三)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;
(四)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。
五、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交的材料
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应当在诉讼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、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。
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、减交诉讼 费用的,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、 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。
六、其他规定: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支持的,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。
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;拒不补交的,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。